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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让娱乐场所“不得有伤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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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让娱乐场所“不得有伤风化”

  □刘义昆

  公安部网站发布《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对于公安部的这一法规,一些网友和评论者是表示怀疑的,有论者表示悬挂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是“此地无‘淫’三百两”,还有论者认为这些具体规定都是治标不治本。应该说,这些质疑都有一定的道理。

  《办法》不仅要求娱乐场所包间内整体环境需“透明”,歌舞厅应监控迪厅要安检;还要求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要求建立营业日志留存60日备查,甚至还要求从业人员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何谓“有伤风化”是一个难以界定的词汇,在我看来,公安部之所以将这一词汇写入《办法》,显然是想从传统道德层面上对娱乐场所予以束缚。可见,《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是一个涵盖了传统道德约束和法律手段强制的法规,看起来是比较完美的。

  可完美的法规落实起来往往比较有难度。娱乐场所之所以红火,核心原因在于少数公职人员或执法人员与娱乐场所形成了猫鼠同盟,甚至是其老板或变相老板。媒体曾报道,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一名16岁少女在酒店死亡,涉嫌违法经营该四星级酒店的竟是当地的派出所所长。若指望此类“警察老板”公平公正地执法,无异于缘木求鱼。在我看来,黄赌毒之所以泛滥,并非现行法律法规不够用,而是没有被执法人员彻底落实。

  公安部门与娱乐场所的关系之所以剪不断理还乱,原因是多方面的,或者是当地公安部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走过场;或者是监管机制如同虚设,或纪检部门知情不究;或者是执法部门、行政部门与娱乐场所存在一条人脉复杂的腐败链。在这样的情况下,《办法》的相关要求即使能够被落实,只会成为娱乐场所藏污纳垢的合法外衣;即便那些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衣着大方得体,也未必不是一个“清纯”的卖淫女。

  《警察法》早有规定,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也规定,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一再强调要把我国建设成一个法治国家的今天,只要真的“依法”了,“娱乐场所”是不难治理的。

  相关新闻见昨日本报A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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