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木华
事件:成都一人事经理要求和新来女员工交往被拒后,对女员工强行拥抱并亲吻。成都高新区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其拘役5个月。法院认为,这名经理采取卡住受害人脖子的行为,造成受害人颈部软组织受伤,性质恶劣,已超出一般“性骚扰”范畴,构成了犯罪。
这个判例很有警示意义,它的意义在于,对性骚扰和猥亵妇女罪作出了一个很好的界定。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首次将性骚扰列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但在现实中,性骚扰这个词汇,有越来越滥用的趋势,甚至于明显是猥亵女性、强奸女性的行为,也被冠以性骚扰,这对于某些不法者而言,自然是“好事”,性骚扰成了他们丑事败露后的遮羞布,也成了他们逃避法律惩处的诡辩伎俩。
此前的印象中,性骚扰很难和判刑画上等号,性骚扰似乎也算不上多大的事,一些好色之徒甚至将其当作“艳遇”。由于存在界定上的空白,难免让大众产生误解,甚至让不法分子钻空子。
哪些行为是简单的性骚扰,哪些行为又构成了犯罪?法律必须给出明确的文本界定。虽然该判例具有参照意义,但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笔者以为,应该从法律条款上予以完善,就像入室盗窃不能等同于偷拿同学橡皮的行为一样,只有这样,性骚扰这个概念才能发挥其积极的保护女性权益的作用。
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A3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