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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学校参加篮球赛 学生受伤致残 该怎么赔偿? 这儿有个案例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马松 本报讯 小王是学校的一名篮球队员,他代表学校参加篮球比赛受伤致残,学校有责任吗?意见不一的学校和学生上法庭讨说法。昨天,惠济区法院一审判决学校郑州第十二中学补偿原告小王伤残赔偿金近5.6万元。 2006年10月14日,小王作为十二中篮球队队员参加郑州市教育局组织的比赛,在比赛中小王右肘受伤,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其间学校支付了小王的医疗费,但双方就小王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达不成一致,小王于今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伤残赔偿金9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6665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作为学校篮球队队员,在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时受伤致残,小王本身无过错,而学校的行为也没有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对小王应进行补偿。 线索提供 王争学 郭瑞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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