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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不得与暖气费捆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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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第一周,市长电话成“供暖热线”
物业费不得与暖气费捆绑收

上一周,今冬供暖开始运行,由于市民对投诉渠道了解不够,市长热线几乎成为了“供暖热线”,诸如,暖气温度不达标、物业捆绑收供热费用、如何投诉处理成为市民最为关心的问题。为此,市长电话再次向市民公布热力问题反映渠道,以助问题迅速解决。晚报记者 孙娟

供热不达标,6月30日前办理退费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用户室内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将采取下列退费办法:

一、居室温度低于16℃但高于14℃(含14℃)的,向用户退还相应天数25%的采暖费;二、居室温度低于14℃但高于12℃(含12℃)的,退还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三、居室温度低于12℃但高于10℃(含10℃)的,退还相应天数75%的采暖费。

提醒市民注意的是,退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办理,逾期未办理退费的,热力公司将在收取下一供热季热费时予以核减。

其他费用不得与供热费捆绑收取

许多市民反映,一些小区热交换站未被热力公司接收,物业公司把物业费和暖气费捆绑在一起收取。

市热力公司表示,今年时间太紧,只能试点接手部分小区自建热交换站,明年将全面接手市内各交换站。因为热力公司用户很多,目前他们采取了委托物业公司收费的办法。对于物业公司在收取供热费用时捆绑收取别的费用,市热力公司坚决反对。

市热力公司表示,二次运营费是不允许收取的,遇此情况可向市物价局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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