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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家偷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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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家偷电用
专家认为,超高滞纳金是造成用户二次盗窃重要原因

一男子在未经供电部门允许下,擅自接线用电,长达410天。昨日,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刘雷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但法律专家认为,相关部门天价滞纳金的处罚,应是造成刘雷二次盗窃的重要原因。晚报记者 刘涛

通讯员 张胜利

不愿缴滞纳金,副总私接电线

今年42岁的刘雷,是我市某咨询公司的副总经理。

2007年7月11日,市供电公司对华山路93号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刘雷家的电表封印被开启过,电压挂钩螺丝松开,按有关规定属窃电行为,遂将其电表拆除。

由于不愿缴纳高达4000多元的滞纳金,无电可用的刘雷,遂偷偷地在供电设施上接上电线。去年10月15日,刘雷无表用电的行为被发现,经供电公司西区分局认定,在2007年8月至2008年10月15日期间,刘雷窃电价值5510.4元。10月15日,刘雷被抓获归案。

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电力,价值5510.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雷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法院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律专家:“滞纳金”应该进行规范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认为,造成用户二次窃电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归咎于供电部门的天价滞纳金处罚。

张副教授表示,目前一些行业和行政机关收取的滞纳金,远远超过银行的利率,甚至比高利贷的利滚利还高。在本案中,如果没有滞纳金约束,或许刘雷会交纳欠费。供电部门认定刘雷二次窃电时间自2007年8月起至今共410天,认定偷电需补交电费5510.4元,而滞纳金就高达16531.2元。

据张副教授解释,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但目前的现实是,在一些民用公用事业领域,经常会有滞纳金的发生,比如通信费、水电气暖费的所谓滞纳金。而按法律规定,这些民用公用事业的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调整,根本就不存在滞纳金。这里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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