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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入伙通知书”岂能代替“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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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入伙通知书”岂能代替“两书”?

正商地产

成功摘牌弓庄地块

2月16日上午,管城区弓庄城中村改造地块正式挂牌出让,正商地产成功摘得。该地块位于城东路与金城街交汇处,面积约70031.2平方米(约合105.05亩)。据悉,弓庄项目为正商地产继航海路芦邢庄之后取得的第二个城中村改造项目。

此次摘得的弓庄地块,正商地产已将其命名为“幸福港湾”,为市中心的大规模社区。正商地产相关负责人表示,2009年是正商地产的客户价值提升年,幸福港湾今年面世,正商地产将在这片土地上“精耕细作”,以责任感召中原大众,在户型设计、社区配套等方面全面升级,打造出“市中心、亲民、至高性价比”的港湾社区。以优质的港湾系列产品来回报社会对正商的关注和支持。 仝玉梅

众所周知,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商应该向购房者出具《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简称“两书”),稀奇的是,某开发商用一张“入伙通知书”就想取代“两书”的功用,糊弄购房者先验收房屋了事。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王先生夫妇购买了某高档社区一套价值80余万的房屋,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开发商应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如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30日则购买人享有解除购房合同并同时要求开发商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就在2008年12月28日,交房时间的前三天,开发商在没有提供任何房屋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突然通知业主签收一份“入伙通知书”,并提前开始办理各项交房手续。

然而,王先生夫妇去验房却发现房屋存在多项重大瑕疵:厨房与卧室连为一体,之间没有隔离,窗户与隔热层之间有长约6厘米的缝隙,而合同中约定的3.3米层高也缩水成3.1米。随后王先生夫妇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然而直至2009年2月下旬,该房屋仍然未能维修完毕,房屋整体功能无法保障,于是,王先生遂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要求退房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允:

1.“入伙通知书”不具备房屋验收功能

王先生夫妇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因此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既为有效则应依法得到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合同一经成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均应按照合同约定适当履行义务。

本案当中,开发商应遵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同时根据相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交付房屋的同时还应向业主提供“两书,”即《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而本案中开发商要求业主签订的所谓“入伙通知书”从法律性质上来考察不具有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及“两书”的功能。

2.开发商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当中,开发商并未按照约定向业主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并同时提交两书,且延迟至2009年2月20日尚未将存在诸多瑕疵的房屋交付给业主,可视为符合《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至此,业主依照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条款获得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以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晚报记者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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