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且在2009年3月14日召开了立法听证会。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再次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对哪些医疗消费款项进行管理、格式合同不允许出现的条款内容等”新规定成为这部已经经过修订的《条例(修订草案)》的重点内容。晚报记者 李萌 实习生 袁林立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食品出问题,代言明星要担责
格式合同不能免责
案例:小张购买某电信服务商的手机卡,却因为3个月未使用该卡,卡号就自动消失,并致使卡内40多元的话费化为乌有。当问及电信服务商时,服务商说是因为卖卡时签订的合同中已注明卡品3个月不使用,将致号码消失。
服务商所说的是格式合同,比如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属于格式合同。在有的条款中经营者常尽量地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出现“霸王条款”。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食品出问题,代言明星也要担责
案例:一些市民在电视广告上得知当红歌星正在代言某品牌奶粉,并在广告上宣称该品牌奶粉品质优良。但当该品牌奶粉出现质量问题时,这名歌星却依然游走在各个食品广告上。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将承担连带责任。
5种新兴消费领域纳入《条例(修订草案)》
案例:市民杨女士新买的车在行驶中左前轮胎突然爆裂。维修厂检查其余3个轮胎,胎压正常,杨女士认为为左前轮胎质量问题,于是向经销商和厂家索赔,但厂商称:轮胎是易损件,说明书里有“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条款,因此拒绝赔款。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中也对洗染、汽车、住房装修、教育、网购5种新兴消费领域进行了相关规定。
洗染业 衣服损坏、遗失等,应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装饰装修业 重做、返工应当免费,对装修的工程要负责保修,保修期不低于2年。
汽车 出售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经营者应规定或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教育培训服务 以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欺诈的应退还有关费用,并赔偿。
网购 应将经营者名称、场所、范围、营业执照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消费者。
使用不合格药品医疗机构要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市民赵女士在医院进行皮肤美容,但做过之后却出现皮疹。经诊断,是使用不洁净医疗器械所致。以往发生这种情况,只能找医疗监管部门处理,并不归属工商部门处理。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另外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护理人员不得给患者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或者无直接关系的检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