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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中原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话题:杭州飙车案肇事者被认定超速行驶
修脚刀下死,做鬼可风流?
烫手“馅饼”引发的多重思索
消费者就是最好的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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烫手“馅饼”引发的多重思索
蒋燕南 图

月收入千元的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由于没有选择上交而是带回了家中,梁丽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起诉,若以非法侵占罪起诉,最高可获有期徒刑5年,若以盗窃罪起诉,最高可获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本报今日A14版)

公民“捡”东西的权利不能被剥夺

培根讲:“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有网友直接列出了这种“不准捡”的司法效应:如果梁丽被定罪,以后就会有人拿贵重物品故意让某人捡,从而可以构成对方犯罪。捡东西却成了坑害他人犯罪的一个“司法陷阱”。

如果真要追究责任 ,我看丢黄金者和机场管理方面更有责任,如此贵重的东西却用方便面箱子来装,而且10分钟没有人看管。机场对清洁工捡东西没有规范的上交要求,梁丽才糊涂将黄金拿回了家。有关人士错在先,梁丽糊涂在后。

不要埋怨群众法律素质不够高,“捡东西不算犯法”,这是司法惯性,人们按照常态去做,就不应该承担过错。就算具有过错,那也不是公民的过错,而是司法滞后的过错。这是连法学专家都头疼的问题,我们怎能苛求一位清洁工能作出超前明智的选择?

如果司法的过错让无辜群众来承担,而将穷人的生存困窘和利益诉求扔到一边,这不应该是当代法律的文明、现代和公平公正的节操和底线所在。泓霈

“机场金饰案”不过是道德问题

盗窃罪荒唐,侵占罪牵强,引人关注的“机场重金案”背后,不过是一个简单的道德问题。把一个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有关部门也许是被刺目的“14公斤黄金”晃晕了眼。

客观地作一下换位思考,梁丽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根本不具备违法犯罪的动机与过错,更没有造成任何恶劣的后果,梁丽的“过错”,也许只在于不具备拾金不昧的道德素质,没能将捡拾物品上交组织。

由此来看,玄机重重的“机场重金案”,说白了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是旧纸箱内后来才被“证明”的300万元天价,最终害苦了当事人。试想,如果旧纸箱内确实是一堆假首饰,还有目前罪行的论证吗?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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