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智慧(四川)
“梁丽案”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失主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首度回应说:金龙公司已拿回全部丢失的金饰,并未对包括梁丽在内的任何人提出责任追究,而当时负责运送金饰的公司业务员仍正常上班。(本报今日A24版)
受害人金龙公司都没有追究包括梁丽在内的任何人的责任,即受害人“不告诉”,但司法机关仍在忙碌着定罪,为何?这是因为,被害人自己告诉法院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像侮辱诽谤,像虐待、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而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则是绝对不能够私了的,只能够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民的私了是不为法律所承认的。
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梁丽是否盗窃,还存在争议,而并没有最终定性,那么,我们能否给“梁丽案”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呢?实际上,盗窃罪适用不告不理,也并不是没有过。若行为人盗窃其近亲属财物的,可参照刑法中的此种立法精神,从维护这一特殊社会关系的利益出发,持不告不理态度。而对于“梁丽案”, 金龙公司不追责,且失物全数追回,司法机关在选择定性依据时,就可以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比对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描述,选择最接近的一种,“舍近求远”显得不合时宜且令人费解,难免引发人民无限遐想。
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严格贯彻,即在追究犯罪上实行不告不理,对未经起诉的事项,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法院审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控方提起诉讼的内容而不能有所超越。在没有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这一程序要求。
从客观方面来看,梁丽并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是捡拾他人遗忘物,显然不符合盗窃罪客观要件。而在未造成被害人巨大损失的基础上,如果被判盗窃罪,是梁丽和她家庭的一个悲剧。所以,“梁丽案”最终能否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公众且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