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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上签名非车主,保险公司“免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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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上签名非车主,保险公司“免责”不成立
法院判赔保费4.25万元

□晚报记者 鲁燕

本报讯 车主王新新开车撞上公路边的一个水泥墩,车辆因此损毁,但保险公司查勘后迟迟不予理赔。昨天,高新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王新新保费4.25万元。

去年1月10日,王新新花了6198.67元从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及车辆保险各一份,并向保险公司投保包括车辆损失险在内的10余种险别。同年3月24日14时50分许,王新新的车在连霍高速公路撞在路边水泥墩上,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及路损1800元的事故。事发当日,王新新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次日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关赔偿款,王新新另支出拖车费1000元、车辆修理费3.97万元。保险公司派人对王新新的车损进行了查勘,但一直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对王新新此次事故造成损失的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但事故是王新新违反规定导致的,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事项及其他拒赔的条款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他们不应赔偿王新新各项损失4.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新新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相关保险费的义务,造成的财产损失及数额也在保险公司承保的险别和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有关司法鉴定显示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上“王新新”3字并非王新新本人所签,故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未就“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已尽到了告知义务”的说法不成立。依照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新新各项损失4.25万元。线索提供 薛灵 陈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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