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车的撞了人
教练被判刑
法院:教练未在车上指导
□晚报记者 鲁燕
本报讯 学员在驾校学车,身为教练却不随车指导,结果学员倒车时将一女学员当场撞死。昨天,大丰交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驾校)教练员徐涛被中原区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教练没跟车,学员撞死人
去年12月20日17时许,在大丰驾校学车的洪煜阳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在驾校院内练习坡道起步项目,教练徐涛没有随车指导。17时24分,洪煜阳在由西向东倒车下坡的过程中,因车速过快,将站在围墙边的学员严婷夹挤在围墙与车尾之间,严婷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徐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徐涛应当预见学员洪煜阳没有驾驶经验,不熟悉路况、车况,单独练车不能确保安全,负有制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直接导致另一名学员被撞身亡,他对本案的事故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一名学员的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此案事故发生地点是驾校院内,又不属于法律中“道路”的范畴,按相关规定,徐涛的行为只能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教练犯交通肇事罪获刑两年
但法庭认为,徐涛应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徐涛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已经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大丰驾校大院并不是完全封闭状态,学员洪煜阳练车的道路系城市公共道路,虽然车辆不多,但属于公共场所的范围。因此,徐涛的行为业已侵犯到了公共安全,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最终认定,徐涛作为驾驶培训教练,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但是,他未随车指导学员驾驶机动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主观上具有过失,应该承担责任。
线索提供 李军波 钟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