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进入制度化时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7月13日新京报)
施政进步与民众权利回归
毫无疑问,《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央政府对于官员责任追究进入了更加规范、依法的轨道,也显示了中央政府强化吏治的决心。使为官从政越来越成为一种权力与风险并存的职业。这也就要求各级政府官员必须从以往的“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当多大官就有多大责任”的“官念”上来。记得一位因失职而被责令辞职的官员说:“作为党和政府对失责官员进行追究是必然的,失责官员承担这种责任更是必须的。”而且,《暂行规定》也凸显了一种理念,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干部才会受处罚,权为己所用或者为少数人所用、所谋、所系,也会受到责任追究。因此,《暂行规定》颁布后,如何能够保证有效执行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一方面,要通过严格问责,使各级领导干部畏惧“挨板子”;另一方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敢于“打板子”。这应是保证问责规定全面贯彻执行的两个关键。而且,科学的问责制,不仅需要有规范的制度作保证,而且需要配套制度的强有力支持。同时,还需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群众、社会组织、媒体等积极参与的政治热情。刘英团
以制度化告别情绪化
虽然,行政问责自2003年开始已经深入人心,其间,2008年还因19名高官被免职而被称为“行政问责年”,但是,正如专家所指出的,在行政问责中还存在着问责的粗线条以及因问责粗线条而产生的情绪化。在专家的解读中,这种情绪化主要表现在公众反应的情绪化——因判断来自感性认识,来自民间立场,公众对权责对称的含义并不能清晰把握,他们多是根据一个事件对自己情绪的冲击,得出需要问责的程度。而至于到底该问责谁,该问怎样的责任,公众并不能准确把握。
能够消除情绪化的有效路径就是问责制度的不断成熟与坚决执行。从制度的效力层面讲,完善的问责制度必须包括三个方面的功能:首先,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如果问责的情形是可以被轻易掩藏和掩饰的,则问责制即使再严厉也无法落到实处。其次,进行针对性的问责。在厘清权责关系和处罚细节的基础上,对相应的过错进行针对性的问责,既不放过一个,也不枉责一个,既不有意偏袒,也不刻意施压。最后,应将问责进行到底。做出的问责决定必须执行下去,并不能因为舆论的停息就暂告一段落,甚至是再无下文。现在,制度已经完善,需要做的应该是坚决执行。乾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