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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中原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话题:东莞东华高级中学一学生搭直升机上学
问责后如何“适当安排”
“民告官”检验政府与法院公信
是非判断应基于
法律而不是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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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后如何“适当安排”
判决书想咋写就咋写?

问责后如何“适当安排”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7月14日华西都市报)

笔者有个担心,此规定会不会重蹈之前一些规定的“问责走过场”命运。《暂行规定》第29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职的干部,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予以“适当安排”,可能就是源于 “适当”。近段时间,一些免职和辞职的领导干部,基本上都“适当安排”了。4年前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中,一批官员被问责,如今,多数被问责的官员已重获要职。其中,原阜阳市市长刘庆强在被问责一年后,调任安徽环保局任局长……周明华

判决书想咋写就咋写?

安徽池州东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具体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判定徐文胜等3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强奸罪。法院办公室主任解释,这是因为公安局没有查清楚,只能这样表述。

(7月14日广州日报)

如果不是那份“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的判决书被扫描后赫然挂在网上,我们恐怕是很难相信会有如此荒唐之极的葫芦案判决书的。案发时间都模糊不清,案件是如何依法侦查、如何依法起诉、如何依法判决的?连一般老百姓都知道的法律常识,为何那些专司司法审判的法官却能毫不犹豫地断下了葫芦案?

“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式可怕的司法生态令人恐惧之处在于:在不少法官的心目中,对法律和正义的敬畏已几乎不存丝毫,威严的法律规定在他们眼里视若无物。案件在我手里,就得我说了算;判决书,当然是我想咋写就咋写。吴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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