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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
吉鸿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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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
新中国档案

为了加强军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2月8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55年9月,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军衔制,军官军衔分为4等14级。1955年9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授衔,共授予元帅10名、大将10名、上将55名、中将175名、少将800名等。1965年6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取消。

1988年10月1日,人民解放军正式实施新的军衔制度。规定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即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同年,12月17日,发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截至2009年7月20日,共有118名高级军官警官获上将军衔警衔。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现役军官军衔设3等10级,即取消原条例中的一级上将军衔,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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