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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自行招保安,着装佩戴统一标志(A09版)
根治乱出手,有了“紧箍咒”

□首席评论员 闵良臣

所谓保安员,2006年11月公安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规定中给出定义,这就是:在保安服务组织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人身、财产、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的人员。也就是说,保安人员,充其量只有“安全防范服务”的义务,没有任何执法的权力。

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保安员,着装五花八门,有的还佩带器械,各行其是;有些单位及公共场所的保安人员,更是无视法律,扩大自己的权力,甚至在潜意识中认为自己就是执法人员,只要对其所辖范围内的什么人看不顺眼或产生怀疑,往往就会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采取包括搜身、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行为。近年来,一些保安员因自行充当执法人员对人民群众造成的伤害事件,媒体时有报道。可以说,不少保安员不仅没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反而给社会添了乱。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别说是一个保安员,就是公安侦查人员在侦办案件时,如果需要进行必要的搜查,也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此之外,任何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擅自对他人进行搜身检查,都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对其人身权利的被侵害行为予以制裁,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远看是公安,近看似公安,其实是保安”,这虽然是形容当前一些保安人员不规范的着装,但从这种着装上的混乱自然很容易导致有些保安人员对自己身份认识上的错乱,以致他们管了自己不该管的,做了自己不该做的。而有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这种混乱的现象也就有望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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