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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监察部严禁各部门一般性出国考察
被红头文件印证的“教育GDP”
贪腐定罪该不该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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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定罪该不该水涨船高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目前,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11月4日《重庆晚报》)

调整犯罪起刑点不能“厚官薄民”

以盗窃罪为例,与贪污贿赂犯罪一样,它同样是一个财税型犯罪,也同样是数额犯罪,即只有数额达到法定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盗窃罪的起刑点为500元。也就是说老百姓偷500元即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官员“偷”4999元却不构成犯罪。从本质而言,贪污受贿犯罪不仅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财产权益,而且破坏国家公务廉洁制度,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声誉,其主观恶性比盗窃罪更大,这也是1979年《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实施“零容忍”的原因。后来,随着社会发展,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逐步提高,以致远高于盗窃罪。

如果再单独将“贪污贿赂罪”起刑点提高,这是否过于“厚官薄民”了?而且“贪污贿赂罪”起刑点提高后,贪污受贿的数额达到原来起刑点的不构成犯罪,这是否会更加助长腐败犯罪者的侥幸心理?

孙瑞灼

对贪腐行为需要零容忍

绝大多数的腐败巨贪并非一日养肥,而是从小腐的逐步试探与摸索中,逐渐“成长”为硕鼠。

贪腐起刑点水涨船高论调,到底是否符合反贪腐工作的客观现实呢?

提高惩处腐败的起刑点,很难说不是对腐败行为的容忍与退让。如此退让不会令腐败分子幡然醒悟,相反只会助长贪欲进一步膨胀。就眼下来看,对腐败现象最需要的是严厉打击,从细微处就对权力形成严格约束,真正将腐败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而不是像养猪那样,等养肥了再杀。几又

公开量刑说明比调整起刑点更重要

要想从根本上回应公众对经济案件判决的热议,尤其是有些受贿数额很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贪官却能免死的质疑,还得靠量刑说明的透明公开。

有了新的起刑点和分档更细的刑期,审判机关在审理和量刑时也会变得更加精细明了。贪官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的情节都载入这个说明。特别是审判机关考量的“其他具体情况”,究竟是什么样的“具体情况”,除非涉及法律规定属于保密范畴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否则就应详细表述说明并向社会公开。有了这个说明,自由裁量权将不再“自由行事”。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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