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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5版:郑州社会 上一版3  4下一版
法院按农村标准
市政公司赔12万
绑了又放了,绑架者获刑6年
路灯“扎根”梧桐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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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一堆石头让市政公司成被告》追踪
法院按农村标准
市政公司赔12万
死者家属:为何同命不同价

法院按农村标准

市政公司赔12万

开车撞上路边堆积石当场死亡,家属状告市政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总公司)及其市政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分公司)索赔49万余元(本报曾报道)。昨天,中原区法院一审宣判,市政总公司在路边堆放积石未设明显标志,存在过错,承担5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2万余元。宣判后,原告的代理人质疑为何“同命不同价”。对此,承办法官说,目前实现“同命同价”还不现实。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赵梦龙

不幸

开车撞上路边堆积石当场身亡

去年12月3日23时20分,刘峰(化名)开着面包车去送货,沿紫荆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馨花园门口时,不幸撞向堆放在紫荆山路中心隔离带花坛东侧路边的堆积石,刘峰当场死亡。交警四大队随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因不明情况造成交通事故,但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刘峰的父亲随后赶到事发现场,看到紫荆山路中心隔离带花坛东侧的一堆堆积石,高度有1米,是市政分公司维修使用的,“要是没有这堆积石,或远远就能看到警示标志,我儿子就不会有事”。因此,刘峰的父母及妻儿将市政总公司和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9万余元。

判决

市政总公司有过错,判赔12万余元

法院判决认定,市政总公司及市政分公司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存在过错。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刘峰、市政总公司和市政分公司过失造成的。因市政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市政总公司和刘峰应各承担50%的责任,即市政总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2万余元。

原告

法院按照农村的标准赔偿,有点失望

“刘峰家已经没有地了,完全靠从事出租车拉货为生,为啥没有按城市标准进行赔偿。”刘家代理人王振安说,法院是按照农村的标准赔偿的,和他期望的差距比较大。“我们当初专门出具了村委会的证明,但是法院仍采用了户籍所在地的赔偿标准。”至于是否上诉,他还需要和当事人商议后再作决定。

法官

目前实现“同命同价”还很不现实

该案承办法官牛乃洪说,法院是按照农村标准赔偿的,主要还是以刘峰的户籍所在地为标准。而且原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他们已经在这里居住了一年的证明。故认定赔偿标准为农村标准。

同时,牛乃洪也指出,目前要实现“同命同价”还很不现实。因为农村和城市消费水平还很不一样,户籍制度也一直区分为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所以会出现同命不同价现象。只有随着户籍制度、城乡二元体制的消除以及新的司法解释出现,“才会逐渐缩小城乡赔偿差距,增加社会和谐度,真正体现社会公平”。

专家

司法解释按“年收入计算”标准不合理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嘉军说,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都是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相比较而言,农村的就要比城市的低,这样差距也就出现了。实际上,有的农村的年收入并不比城市的低。

张嘉军说,根本要解决的还是如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目前,我国在具体操作上并没有把城市人和农村人看为同等地位的自然人。因此,只有户籍制度、相关司法解释里的赔偿标准都进行改革,才能从根本上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认定,要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一概以户籍来认定,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线索提供 瑞羊 王针 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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