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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律条关键在人性化操作

□首席评论员 闵良臣

时至今日,人类文明的进步已经体现在了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一个人即使犯了严重过错被行政拘留,也仍然享有他应该享受的一些合法权益。对此,国务院新闻办网站近日公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应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应照顾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饮食习惯,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新闻见本报今日A22版)

拘留一个人,实际上也就是要此人为自己某些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拘留,实际上也是一种承担,只不过是代表国家的公安机关强制有过错者承担罢了。

一个人虽然因犯了严重过错被拘留,可他的许多权益在法律上并没有被剥夺,因此,被拘留者仍然依法享有自己应该享受到的合法权益。像这种例子,社会生活中比比皆是。比如有的人喝醉酒后街头寻衅闹事,有人酒后驾车却拒不接受交警处罚等,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或道路安全,就有必要依法对这种人进行拘留处罚。

当然,已经说了,所谓被拘留,实际上也就是被强制,强制被拘留者不能做什么或必须做什么。但这种处罚,也只是针对他们的过错,只要这些人并没有违反其他法律,那么,在一定的时间内受到拘留,失去自由,就已经是很严重的惩戒了,因此,被拘留者的其他合法权益理当受到公安机关的保护。

不必讳言的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现在准备制定这方面的条例规定,终于又迈出了更加人性化管理的一步,以人为本,让被拘留者充分享受自己的人权。

不过,有了条例规定,并不等于万事大吉,更不等于被拘留者的权益随着条例规定就能得到落实。重要的,还要看实际操作。不然,条例规定如果只停留在条文中,依然于事无补。比如,法律早有规定,审讯犯人严禁刑讯逼供,可我们从一些媒体报道中不是仍然能不时看到某些地方有少数警察严重违法操作吗?这是需要特别提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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