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赵梦龙
本报讯 71岁的李扎根被撞身亡后,他的26万元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李八(李扎根的侄子,化名)父子领走。但是,老人的同父异母兄妹和老人的女儿相继上法庭讨要这笔财产,他们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由扶养人继承。昨天,惠济区法院认定,死亡赔偿金虽然不算遗产,但死者李扎根生前一直都是李八父子在照顾,因此,李八父子理应得到最大的一笔赔偿金17万余元。
争议:死亡赔偿款扶养人不能继承?
去年4月17日,李扎根被辖区李西河村沉沙池建设工地所属的一辆工程车撞倒,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沉沙池建设工地赔偿李扎根死亡赔偿金26万元。因老人生前被李八父子扶养,这笔赔偿金就被他们领走了。老人的同父异母四兄妹都认为,李八父子应交出这26万元的赔偿金。李扎根的女儿也要继承这笔赔偿款。
开庭时,李八父子解释并拿出了1994年8月22日,李扎根与他们签订的《遗赠赡养协议书》。他们说:“其间,李扎根的四兄妹从未对老人尽过任何扶养义务,自然无权获得这笔赔偿款。”
而李扎根的四兄妹认为,死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范围,这笔款项应是给死者亲属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的补偿。
判决:作为生活较密切的亲属,扶养人获款17万
法院调查得知,李扎根因事故死亡后,李八等人与肇事方达成了一揽子赔偿协议,赔偿款不是死者李扎根的遗产,而是肇事方给予死者近亲属物质和精神损失的补偿。
法院认为,26万元赔偿款扣除2.5万元丧葬支出后,余下23.5万元的赔偿项目就是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李扎根的女儿即法定的死亡赔偿金权利人,可获得死亡赔偿金3.4万余元。李扎根的异母兄妹和李八不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无权取得该项赔偿。
为了维护社会公秩良俗,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各方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生活密切程度、对死者生前所尽义务的多少,以及与死者情感亲疏紧密程度,精神抚慰金在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可进行合理分配。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扣除2.5万元丧葬费余下的23.5万元,李扎根的四兄妹每人分得5000元、李八父子分得17万余元、老人女儿分得4.4万余元。
线索提供 崔娟娟 陈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