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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4版:郑州社会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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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驾车经过事故现场,又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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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驾车经过事故现场,又酿“事故”
19岁女孩被撞身亡后,腿部又被车轧,家人获得5000元精神赔偿

一起交通事故中,乘坐摩托车的19岁女孩小丽被撞身亡。就在交警处理事故时,一辆轿车从女孩的腿上轧过后跑了。难忍女儿尸体被“践踏”,小丽父母将轿车车主告上法庭,索要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一审法院判车主赔偿死者家人5000元精神抚慰金,车主不满上诉。昨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郑州首起尸体侵权案也终于尘埃落定。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赵梦龙

轿车轧过尸体,家人告车主一审获赔5000元

去年8月28日23时30分许,在中州大道小刘桥附近,余乐驾驶的货车与无牌的两轮摩托车碰撞,骑摩托车的贾斌和车上的乘客小丽当场死亡。

随后,交警四大队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在现场勘察过程中,驾驶本田雅阁轿车的汪志突然从小丽尸体腿部轧了过去,没有停留就离开现场。

“我女儿死得已够可怜的了,她的腿部又被轧了一次,这是对我女儿的极大侮辱……”小丽的父母将汪志告上法庭,索要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法庭上,小丽父母拿出了交警部门开具的证明,证明汪志当时开车从她的女儿腿部轧了过去。汪志的代理人否认了从死者小丽腿部轧过,死者家属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同时,他的代理人还说,我国法律并无规定赔偿此类精神损害,也没有先例。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公民死亡后的遗体、遗骨等物质性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汪志夜间驾车尤其是在发现事故现场“有很多车,路上有很多碎片”的情况下更应留意路面情况,却因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对死者遗体的损害,其行为给死者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汪志应赔偿小丽的父母精神抚慰金5000元。

二审维持原判,公民的遗体受法律保护

汪志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汪志坚持他没有轧过死者的腿部,判他给死者家属5000元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他认为原审法院依据的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因有着一定的利害关系,没有可信度。同时,他还认为交警在事故现场未设置明显的标志,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等理由。

小丽的父亲答辩称,当时汪志的车轧到小丽的尸体了,交警让他停车,他未停车就开车走了。再说,索要精神抚慰金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就有‘侮辱尸体的,应当赔偿’的内容”。

法院最终认为,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体受到侵害的,遭受精神痛苦的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赔偿,汪志开车从小丽的尸体上轧过,已给其父母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可以向侵权人汪志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案情,原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并无不当。线索提供 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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