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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中原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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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等身,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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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等身,路还很长

□燕农(石家庄)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税务部门专家表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12月2日《钱江晚报》)

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明确,完全称得上是一层社会进步——把散落的纳税人权利归拢起来,明确地集中到纳税人身上,从而把纳税人从“只能低头纳税,无从抬头问权”的困境中解放出来,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这是一场观念上的变革。

我们注意到,税务部门专家在解读这份公告时说,“租税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税务机构对纳税人态度的改变。这也是一次矫枉和纠偏。按照著名税法学家、日本“北野税法学”创始人北野弘久的解释,租税国家是指国家的财政收入几乎全部依存于租税的国家,国家宪政的全部内容,最终都应当归结于怎样征收租税,以及租税将如何被利用。从这个方面看,公民权利需要被尊重,而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则尤需被重视。

我们不可能寄望于从现行相关法律中归拢出来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能够一步到位地丰满纳税人权益,填充曾经的种种“欠账”。譬如排在14项权利之首的纳税人知情权,概括起来是: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比照“租税国家”的性质需要,纳税人知情权仅局限于此,显然是不够的,而缺失的层面恰恰也是最重要的,即租税如何被利用。

再者,按照国际社会“租税国家”的发展趋势,税收或者税法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平与福利,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显然,我们在社会公共福利方面,还很难满足全体纳税人的需求,而税收对公共福利的支持,还需要不断渐进和提升。

以此来看,该《公告》仅仅是纳税人权利的集结式起步。但搭就一个权利框架不是最终目的,纳税人需要一份充实的契约,让权利得到尊重,让福祉得以彰显。这样看,从纳税人权利归拢到权利等身,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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