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分手,共有房屋如何处置?
案例详解:
2007年春节,热恋中的大军和乔乔决定买房结婚,随后由男方大军出资购得某小区商品房,登记为两人共有。
同年10月,两人感情恶化,乔乔提出终止恋爱关系。乔乔认为房屋既然为两人共有,而且自己是基于双方要成为夫妻的前提下才同意的,就理应按市场价分割一半的房屋产权。而大军认为购买该房子时,乔乔并未出资,对该房子权属不应享有份额。两人就此事并未达成最终共识,乔乔将大军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产权。
律师点评:分割产权 得有出资证明
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大军和乔乔。但本案是房屋购买的钱款均由大军支付,乔乔并没有出资,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资的前提下,按法律规定,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双方应得份额,故乔乔要求一半产权的要求与法律不符。考虑到房屋在两人共有的过程中产生了升值,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双方都有一定贡献,乔乔可酌情获得部分增值款。(本期律师:开物律师事务所申继东)
记者提醒:避免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
目前,社会上不少情侣在婚前就共同购买了房屋,有的是家长共同出资,产权为未婚夫妇双方的名字;有的是未婚夫妇一方出资,共同署名等。但是,情侣最终若未成婚并分道扬镳,就会带来共同产权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恋爱关系不属婚姻法保护范围,涉及的财产问题只能参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但是,本案中双方对共有物贡献大小十分清晰的案件在生活中是少见的,多数情侣在买房装修过程中的出资情况很难认定,最后只能根据公平原则平分。所以,未婚情侣在婚前如果购买房屋或者购置其他大宗物品时,应尽量进行财产公证,对双方的权利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纠纷。晚报记者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