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去取钱
3年后引来官司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蒋晓蕾
本报讯 高先生本来要取3万元,可银行工作人员递出来的存折上却打成取款6万元。在高先生的“提醒”下,银行工作人员用笔进行了更正。高先生本以为事已了之,没想到3年后却引来一场官司……
2005年12月,高先生到某银行办理业务,先是存款3万元,后因又要使用,要求取出这笔钱。
很快,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将电脑打印的金额为6万元的个人业务凭证拿给他签字,并让其出示身份证件。
高先生提出异议,要求银行更正。
李某遂手工在“支出(-)或存入(+)”一栏下的“-60000.00”左侧书写“(-30000.00)”,在“结余”一栏下余额¥60120.14左侧书写“(-30000.00)”,同时加盖了李某的个人章印。
高先生随后也没把这事放在心里。没想到,事隔3年,他发现自己的活期存款折上的存款余额并没有得到更正。
他再次要求银行纠正时,银行并没有满足他的要求。
昨天,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高先生在金额为6万元的《个人业务凭证》上签字,还有银行审核他的身份证信息这两个行为都发生在将钱和存折交给高先生之前。
因此,在交钱之前的这两个行为,不能证明高先生取走了6万元。
更重要的是,依照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手笔改动的前提应当是存在问题。对于存折上的这笔取款业务,先是电脑打印的支出和结余两个数额,然后是李某的手笔书写,那么手笔书写应该是对电脑打印内容的改动。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支付高先生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线索提供 和司 晓蓉 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