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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上新规定
小伙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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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千元以下财物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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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免起诉

偷千元以下财物不构成盗窃罪

赶上新规定

小伙免起诉

□晚报记者 刘涛

昨日,在新密市检察院,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82元的刘海锐,被依法不予起诉,本应因盗窃罪遭判刑的他,成为我省调整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后的首位受益者。

偷得“太少”,登封男子被免起诉

2009年4月,19岁的登封男子刘海锐,蹿至新密市骨科医院盗走患者冯某价值882元的手机。

今年6月初,新密市检察院受理了此案。

此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对该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自今年6月12日起开始施行。

《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5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根据《规定》,刘海锐虽然盗窃他人价值882元的财物,但该价值低于1000元的盗窃标准,检方认定刘海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新标准节约了司法资源

新密市检察院的张胜利表示,盗窃犯罪定罪标准提高后,对一些小额盗窃行为不再按犯罪追究,这将直接改变我省刑事案件的结构,整个政法机关的执法状况、各个诉讼环节的情况也会随之变化。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政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线索提供 胜利 王颖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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