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成立医调委处理医疗纠纷
调解纠纷不收任何费用
本报讯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我市将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昨日,市政府发布第193号市长令——《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当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后,应当指定1名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聘请律师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应当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之日起30日内(不包含医疗事故鉴定时间)调解完毕,逾期未调解完毕,医患双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途径解决。
若患者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仲裁、法院等渠道申请处理的,以及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纠纷和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的,医调委均不予受理。
晚报记者 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