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报道披露的一个细节,似乎更有新闻含量:高怀志为求升迁,曾动用地铁公司公款,买下了据称是天津某位市领导“干女儿”开发的一幢烂尾楼。检方指控,此举导致天津地铁公司损失650万余元。
目前,高怀志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其中仍有问题令人生疑。比如,“某位市领导”姓甚名谁?其“干女儿”开发的烂尾楼被买下后又是怎么处理的?再比如,市领导的“干女儿”虽然开发无方,却不愁没人为“烂尾”埋单。那么,在“我的干爸叫XX”的语境中,这位“干女儿”还干过哪些暗箱操作、大发横财的活计?
总之,该案中涉及的尚未解决的问题,不能不查。既然这位领导和他的“干女儿”已在本案中“露脸”,倘若不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难免引发坊间的猜疑与臆测,进而影响当地职能部门的公共形象。所以,我们希望尽快听到“下回分解”!徐林林
必须再把这起案件的关键细节复述一遍,因为这些细节使整个案件具有了更值得反思的价值。其一,地铁公司党委书记举报总经理受贿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因为一个行贿者相互“挑拨”而交恶,认为对方在让自己难堪;其二,地铁公司党委书记落马的原因,并不是总经理的直接举报,而是因为行贿过总经理的人供出了行贿书记的事实:原来是同一拨人在对两人行贿。正是这些带有巧合性的事实,让两位都熟谙潜规则、手脚又都不干净的领导,以“七伤拳”的方式重伤了对方和自己,结果双双落马。
之所以要强调这两个细节,一方面是想说,事情的真相并不是两位领导为公共利益而毅然决然地“翻脸”;另一方面是说,整个事件有太多的巧合——这种巧合就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与此同时,在反腐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不少窝案的发生。什么是窝案?就是一伙人的受贿——不再分彼此,不再有分歧,共同的利益把他们拴在了同一根绳子上。这时,还能期待事实的曝光依赖于贪官彼此之间的相互检举吗?至少,这时的相互检举已经成为一种小概率可能。如果真是这样,我们通常看到的情形就不是相互检举的巧合,而是沆瀣一气地配合。
因此,我们应该思考如何以制度发现、处理相似的案件。因为,与“巧合”成为破案的要素相比,制度才是最可靠、最可能及时发现问题的。李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