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火车票的收费问题屡受争议。这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退票手续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铁道部门收取退票费,单方面强制收取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而20%的高额退票费也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退票手续费”的取消遥遥无期,“乘客迟到车票作废”的推出却迅雷不及掩耳,人们对此有异议自然不难理解。——《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