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成都市民赵先生在温江吃饭时,停在饭店门口的爱车被盗。12月8日,成都光华派出所告知赵先生车已追回,可以前去取车。“他们同时告诉我,要支付一万元的奖励费。”赵先生称。“这笔奖励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12日,光华派出所一位民警告诉记者,该项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根据被盗车是否跨市、跨省追回,奖励金额不等。(12月13日《华西都市报》)
警察做自己分内的事,凭什么还要向失主收取奖励费呢?然而,在网上搜索相关资料后才知道,这一“规定”绝不只是四川独有。民警口中所言的“相关规定”,是保发[1994]139号文件,也就是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印发的《关于加强被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其中规定: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
一份16年前的泛黄文件,是否仍有效力?当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决定了其还承担着行政职能,为减少赔付压力、提高办案积极性,签下这样一个协议可以理解。但16年时间过去了,明明只是一份协议,根本就不是有效的“规定”,怎么在16年后还依此向民众伸手,非法收取奖励费呢?
公安机关破案追盗是法定职责,将追回的被盗抢车辆无偿返还失主,更是法定义务。公安部门不是商业追盗公司,而是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政府部门;倘若个别公安机关每破获一个案子,就要向当事人额外收取奖励费,那也不要找纳税人领工资了,直接成立公司岂不是更好?破案奖励费的收取,绝不是小事一件,对此,相关方面不能不查。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