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广东佛山的杜先生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开车将摩托车司机撞伤。他首先想到了要救治伤者,于是开着车将伤者送去医院后,再回到现场接受调查。没想到的是,正是因为这样一个救死扶伤的行动,交警却认定他破坏了现场,应负事故的全责。法院则认为,驾车者抢救伤者行为值得肯定与鼓励,判决担责七成。
(1月3日《广州日报》)
别过早对“救人担全责”案下道德判断
也许有人仍然会质疑,在人命关天的紧急情况下,还要求车辆驾驶人先报告警方和标明位置再去救人,这不强人所难吗?确实,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可以商榷,但是,其一,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警方依法作出认定,这是不应该受到道义指责的。其二,在交通事故中为救人行为设置一定的条件,固然显得有些不近人情,但反过来想想,如果法律规定因救人而获得相应的豁免权就一定合理吗?
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法律是折中的产物。具体到当下语境,法律不可能成为道德的拯救者。一味地将法律和人性对立起来,同样是一种道德焦虑症。某种意义上说,尊重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将司法的能力性放到最大,或许才是缓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矛盾的根本出路。譬如在此案中,法院以符合公序良俗为由减轻杜先生的责任,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鼓励了救人行为,堪称一个经典判决。吴龙贵
这是否又是一起“彭宇案”?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显然,交警在处理本案的时候,只看到了“保护现场”的规定,而无视了“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的规定。
交警部门应该清楚,他们这样认定会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当再发生类似案例的时候,撞人司机很可能会倾向于把“保护现场”当成第一要务,而对于被撞者的“痛苦不堪”置之不理。在人道主义的天平上,这样的局面与草菅人命何异?如果执法者以其僵化的法律眼光,把撞人司机塑造成了法律的囚徒和道德破产的见死不救者,《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又何以安身立命?
法院的判决聊表慰藉。法院以杜先生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定,显示法院比交警部门更明白法律的精神。挥之不去的“彭宇案”,让我们充分领教了一次恶劣的判决对社会道德的颠覆效应。今天,对于这起交通事故的执法,会否成为另外一个版本的“彭宇案”呢?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理应清楚,任何鼓励见死不救的执法和判决,都将使法律蒙羞,都将是一场灾难。因为,法律之上有绝对正确的人道主义。张若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