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是工伤?
请单位拿出证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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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认账,企业或老板应举证,这个“规定”不赖
□记者 鲁燕 实习生 罗雪 市中院为您播报
杨辉是登封建新煤矿的一名矿工。
去年8月5日零点上班,8点下班经扫尾工作后,同两名工友一起乘坐所在班组提供的班车回家(该车由李伟驾驶)。
到达他们的居住地(所在的村)后,两名工友下班回家,杨辉没有下车,而是等李伟在汽车修理厂修理了车灯并回家换了衣服后,与其一起返回登封。
就在返程途中,班车与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驾驶员李伟死亡,杨辉受重伤,失忆。
9月5日,杨辉之父杨德瑞向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10月23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确认杨辉所受的交通事故为工伤。建新煤矿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到底是工伤还是非工伤?
郑州市中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官认为,工伤认定条件是处理工伤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是多变的,本案中,班车上的两人,一人死亡,一人失忆,在这种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应本着《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优先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个人的权益。
同时, 虽然杨辉发生事故的时间确实超出了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可能是去办了私事,但最后事故发生时仍在班车上,目的地也仍是回家。
因此,受害人有理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杨辉是否下了班车去办私事,本是对工伤认定很关键的事实,但是这一事实无法查清。
“建新煤矿如果认为不是工伤,就要拿出足够的证据,否则,就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可以认定为工伤。”法官王冰说,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而作为广大劳动者要了解法律对弱势群体一方的关注,在受到伤害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权利。
线索提供 王冰 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