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好买房合同赶上了“限购”
房买不成,定金也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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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房屋买卖因为“限购令”的突然到来而复杂化,可以说,这个案例很有指导意义
□记者 鲁燕 实习生 罗雪 二七区法院为您播报
买房被“限购”,定金要不回
董先生是周口人,这几年,他一直奔波于郑州、周口两地做生意。
今年3月2日,决定在郑州买房的董先生找到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
由此,董先生与业主何女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总价68万元成交二七区某小区一套房产。董先生交付定金、佣金及代办费共3万元。
3月4日,郑州市“限购令”细则出台,董先生一看傻眼了: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这购房条件我一条也够不上,我在郑州买不了房子了”。
董先生认为,是政策原因使自己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他向房产中介公司和何女士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其退还购房定金、佣金3万元。
中介公司对此也能表示理解。但是,卖房人何女士认为,自己一直在外地工作和生活,因为卖房子,“我这么长时间没少耽误工作”,所以,应该补偿她的一些损失。
“还耽误我的工作呢……”董先生觉得何女士提的要求不能够接受。他认为,是限购令限制了他买房。
由于双方“谈判”不能够解决问题,董先生将房地产中介公司、何女士诉至二七区法院,希望通过法律解除自己与何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定金、佣金及代办费3万元。
昨天,二七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据了解,这是本市首例因出台“限购令”退房的案件。
律师:三方都有付出,“和平”调解希望较大
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高健律师表示,法律界对此持有3种不同意见。一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二是情势变更,就是允许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三是认为这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就是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
本案中是因为政府制定的政策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没办法买房,法律界分歧比较大,但是倾向于后面两种意见的较多。
高律师说,他个人认为本案应当视为“情势变更情形”,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全额退还购房定金、佣金,但实际上,出卖人和中介服务也都付出了劳动。出卖人腾出房屋等做了大量准备,而中介也为当事人跑了不少路,所以,双方调解结案可能性大一些。线索提供 南南 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