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妈,你们离婚
伤害了我的自尊
还不给我学费和生活费
推荐词:上学还要打官司向父母讨要生活费,这是谁的悲哀?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王雨馨
二七区法院为您播报
小姜今年19岁,2008年考上郑州一所大专。2010年9月,看着同学都高高兴兴上学了,她自己只能在家犯愁,因为父母正闹离婚,没有人愿意给她学费和生活费。
“我没有办法,只有安心上学完成学业,而这个前提,必须让我的父母拿出生活费和学费……”小姜思来想去,一纸诉状将自己的父母亲告上了法庭。
小姜还说,不管这场离婚事件谁对谁错也不管离婚的原因是什么,她其实是最大的受害者,父母亲所作所为伤害到了她的自尊,已经影响到了她的生活。
开庭当天小姜和她的父母都没有到庭,来的是小姜的代理人,还有小姜父亲的代理人。小姜的母亲则没有出庭应诉。
小姜父亲代理人说:他希望小姜可以和自己亲自沟通,小姜现在已经成年而且是在读大专,应该自己想办法。
庭审结束后,考虑到此案属于亲情纠纷不同寻常,主审法官想调解此案,但也许是小姜的母亲不在场的原因,任凭法官如何劝说,小姜的父亲也不答应支付女儿的学费、生活费,最终,法官只好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律还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的小姜现在虽然已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但她是初中毕业后在读大专,且其父母2010年9月以前一直向小姜支付抚养费、生活费,自2010年9月后其父母不再向小姜支付抚养费、生活费,所以小姜要求其父母亲向其支付自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即原告就读大专第三年的抚养费、生活费,理由是成立的,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小姜的实际需要,法院昨天判决其父母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1000元。
线索提供 李杰 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