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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一审宣判
千余车生猪
不露面就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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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者:死缓
投资、销售者:无期徒刑
直接销售者:分判15年、14年
制造者妻(帮工):9年
“瘦肉精”案一审宣判
4人当庭表示上诉
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前排从右至左)5名被告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庭审。新华社 发

制造者:死缓

投资、销售者:无期徒刑

直接销售者:分判15年、14年

制造者妻(帮工):9年

2011年7月25日上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刘鸿林有期徒刑9年。

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使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罗佳

一人兑5万块

瘦肉精一做就是5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初,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严禁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为攫取暴利,共谋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供生猪饲用。

二人商议:双方各投资5万元,刘襄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利润均分。

同年8、9月份,刘襄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试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与奚中杰一起带样品到河南省先后找到被告人陈玉伟、肖兵进行试验、推销。陈、肖二人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仍将盐酸克仑特罗卖给收猪的经纪人试用,得知效果好后,遂将信息反馈给刘襄、奚中杰,刘襄等人将该盐酸克仑特罗称为“刘襄产品”,开始大规模生产,陈玉伟、肖兵进行大量销售。

利润率25%~40%

真假瘦肉精市场横行

截至2011年3月,刘襄、奚中杰共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700余公斤,奚中杰、陈玉伟、肖兵销售后非法所得250万元。被告人刘鸿林(刘襄之妻)明知人食用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猪肉有害身体健康,仍协助刘襄购进原料,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

2007年10月~2009年6月,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原粉)1200余公斤,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130余万元。

2009年10月~2010年2月,奚中杰还单独从迟名华(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30余公斤,销售金额140余万元,非法所得30余万元。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及其单独销售金额440余万元,非法所得160余万元。

2007年8、9月~2011年1月,肖兵将从刘襄处购进的1300余公斤盐酸克仑特罗(原粉)销售给倪陆昀(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60余万元。

2007年10月~2011年3月份,陈玉伟将从刘襄处购得的600余公斤盐酸克仑特罗(原粉)兑入淀粉,用搅拌机搅拌后,使用刘建业等假名销售给博爱县的贺群启(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200余万元,非法所得约70万元。

祸害一方

焦作生猪出栏量减半

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瘦肉精”具有相当的毒性,动物食用后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特别是残留于肝、肾、肺等内脏器官中。

人食用残留有盐酸克仑特罗的肉及其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可诱发恶性肿瘤等后果,严重者可致人死亡。

五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层层销售途径,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勾兑饲料用于饲养生猪,致使大量该类猪肉流入市场,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为处理该类猪肉制品,损失人民币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销毁含“瘦肉精”生猪773头,经济损失112.8万元。2011年3月16日~5月27日,焦作市辖区生猪出栏量明显下降,日出栏量减少2120.13头,比往年下降49.76%,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1.61亿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鸿林伙同刘鸿丽(另案处理)将刘襄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进出库单等书证销毁。被告人刘鸿林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将藏匿在湖北省丹江口市的刘襄抓获。

当庭判决

5人中4人要上诉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并将盐酸克仑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共同犯罪中,刘襄和奚中杰共同提起犯意,共同出资,研制、生产并销售盐酸克仑特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养殖时间长、数量大、区域广,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奚中杰不仅参与投资研制、生产盐酸克仑特罗,而且大量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养殖,所犯罪行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刘襄、奚中杰研制出对人身健康、生命有严重危害的盐酸克仑特罗,仍积极参与试验,并大量销售给众多生猪养殖户,且系最主要的销售者,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亦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鸿林明知刘襄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仍协助刘襄购买部分原料,帮助销售“瘦肉精”,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为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陈玉伟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其他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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