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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4版:要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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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记者 孙娟 实习生 杨秀娜 通讯员 王桂兰 本报讯 自2009年以来,管城回族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共审理案件63起,其中自办案件36起,基层办案25件,组织处理2件。截至目前,未发生一起申诉复查案件。这一成果得益于区纪委监察局对案件审理方式、方法的不断探索与尝试——公开审理和示证示纪。 思路转变:从书面审理到公开审理 长期以来,管城区纪委监察局主要是以书面审核的方式审理党政纪案件。纪委监察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书面审理在案件审理的实际经验中暴露出模式自身的封闭性和局限性。 针对传统案件审理机制与方式存在的弊端,区纪委监察局进行多次集中讨论和研究,以期探索出更加符合实际的新方式、新方法,从而更好地保障党员干部的知情权、申辩权。 在研究中,工作人员发现,庭审式模式是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公开审理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即由审理室主任或指定人员担任主审,案件调查人、廉政监督人员共同参与,对案件进行公开举证、质证、认证的审理活动。然而,庭审式模式程序复杂、细节繁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花费较大的人力和精力,适用于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如果每个案件都采用这种方式审理,那么办案效率将十分低下。 在结合自身实际、提高办案效率的基础上,管城区因地制宜,探索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三种公开审理模式:“庭审式”、“合审式”和“基层单位审议式”。这三种模式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三种公开审理模式相得益彰 管城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负责人说,合审式模式是他们根据自身情况摸索出来的也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模式,即在审理方、被调查人、助辩人、监督方四家共同参与下,由审理方和被调查人核对错误事实,并由被调查人、助辩人申明理由,与审理方共同澄清事实,监督方全程进行监督的审理活动。相比于庭审式模式来说,合审式没有辩论这一程序,操作相对简单、灵活。 另外一种是基层单位审议式模式,它是在审理人员、被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人员的共同参与下,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定性进行举证、质证的审理活动,该模式适合于对系统内部案件的审理。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人员的参与,使参会人员人人可以当被调查人的助辩人,使被调查人的辩护权得到保障。 公开审理:科学、公正的办案方式 管城回族区纪委监察局在案件审理时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充分说明了公开审理相对于书面审理的科学性和优越性。 2005年,某机关干部用公款购买了一台录像设备,并长期将其归为己有。按照被调查人和助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这台摄像机目前的市面价格为3000元左右,因此被调查人认为,应该按照3000元数额对其计量罪责,如此,被调查人属于非法占用的罪名,情节较轻,不影响其考核。 但是,依据目前的公开审理形式,工作人员经过多方面调查后发现,同一款摄像设备在2005年时的价格为5000元左右,按这个数额计量,被调查人应该属于非法占有,且情节较重,直接影响其考核成绩和工资、待遇。显然,公开审理的办案方式更加客观,更具科学性。 管城回族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杜敏生表示:“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对以案论纪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通过公开审理,不仅使有关责任人员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而且能够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一次深刻的党纪政纪教育,这种现场式的以案论纪教育取得的警示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其他警示教育形式无法比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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