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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治理街头乱贴乱画
将有法规依据
条例的制定
将提高市民的“幸福指数”
我市将把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
打造成为民生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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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制定
将提高市民的“幸福指数”

条例的制定

将提高市民的“幸福指数”

《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晚报记者 李萌

本报讯 昨日,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农村医疗卫生设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希望制定的这部地方性法规,成为全国第一部关于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法规,以此成为全国的典范,并有力促进我市医疗卫生的建设。

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规划要过“人大关”

《医疗卫生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条例所辖范围进行了明确,条例所称医疗卫生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用于诊断、治疗、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设施,以及用于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紧急救援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设施。并规定,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柴清玉就提出,作为关于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的地方法规,对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规划中还应增加“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对于《医疗卫生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的“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建议还要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政府才能批准实施。

农村医疗卫生设施标准还将提高

《医疗卫生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布局: (一)每个乡、镇由政府设置一所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二)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常委会组成人员刘全心就认为,对于目前郑州农村医疗卫生状况和农民对医疗卫生的需求,这样的建设标准是不是小了?作为医疗设施规划,应充分考虑农村等实际情况,对农村医疗设施的标准再提高,满足农民对医疗卫生的需求。

条例制定将提高市民的“幸福指数”

为确保《医疗卫生条例(草案二审稿)》能够顺利实施,条例规定,市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落实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加强对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的行为。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白红战说,《医疗卫生条例(草案二审稿)》是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的一次创新,对提高市民的“幸福指数”和解决看病难、看病贵,推动我市卫生事业发展和改善民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条例的制定,要考虑新型城镇化医疗布局和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布局,要切实为农村农民考虑,真正解决全市人民群众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政府部门表态 合理规划医疗卫生设施满足市民卫生医疗需求

市卫生局局长顾建钦说,一个城市地区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布局直接牵涉到人民群众就医是否方便、看病就医成本的高低,作为医疗卫生部门更应该跟上城市的发展。

顾建钦说,对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布局的目的,就是要规划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包括社区卫生医疗公共服务机构,考虑城市区域、人口密集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设施,让老百姓看病就医更方便。通过对整个医疗资源的规划布局,使老百姓不但看病方便,看病成本也要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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