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郑州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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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打短工挤断手指 大学生获赔11.5万元 寒假将至,不少在校大学生又开始计划外出实习、打工。 打短工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怎么办? 2010年暑假,20岁的大学生小榕在一家食品公司打工时手指受伤,致七级伤残。但按照有关规定,学生假期实习打工并不适用《劳动法》,她该如何维权? 晚报记者 鲁燕 女大学生暑假打工伤了手 小榕2009年考入某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暑假,为减轻家中负担,她来到市美华(化名)食品有限公司打暑期工。 “以前发传单一天20块钱,这次是我第一份固定工作。”小榕说,“当时没签合同,就说一个月给我1250元,干满两个月就行。那会儿离中秋还剩两个来月,公司正在加班加点生产月饼,我被派去操作包装机,给月饼包装。” 7月12日第一天上班,公司只是交代一名工人简单教了教小榕如何使用机器,她便开始独自工作。 7月15日下午,上班第4天,小榕的左手就被卡在食品包装机中。 经解放军153医院诊治,小榕左手整根食指、部分中指被截肢,并伴有三度烧伤。共住院118天,花费医疗费17129.4元。 “本想假期打工给家里减轻负担,结果反而让家里负担更重了。”想着自己的不幸,小榕天天以泪洗面。 公司支付医疗费拒绝赔偿 出事后,美华公司向小榕支付医疗费16529.4元,之后便再无动静。 考虑到自己因公致残,今后仍需要大笔的后续医疗、康复费用,小榕和家人多次找到公司协商,希望得到赔偿。没想到公司拒绝了她的赔偿要求。 小榕和家人遂将美华公司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7995.99元。 针对起诉,美华公司提出,小榕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过错,是其不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导致的,应负主要责任。 案件受理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榕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判侵权,赔款11.5万元 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此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但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认为,小榕在美华公司工作期间,被包装机挤伤左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未注意工作环境和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30%的责任。 昨日,法院一审判决美华公司赔偿小榕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165.93元,赔偿小榕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法官提醒:维权有据也要提高安全意识 作为暑期工,小榕究竟和公司之间形成了怎样的用工关系? 本案主审法官李忠贤回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学生假期实习或者打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作为用工方的单位应该给实习或者打工的学生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美华公司对于小榕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榕有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获得相应赔偿,法院也是依据《侵权责任法》作出的判决。 李忠贤提醒有打工计划的大学生,工作中要提高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避免遭受人身损害。如果权利被侵害,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线索提供 陈若禺 潘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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