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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友变卦 交了房款没得到房 法院判决 支持双倍赔偿 约定好的房子没到手 1998年11月,李先生经别人介绍认识了王女士,后两人同居。 2000年9月,王女士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李先生就以王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后王女士向李先生出具欠条一份。 房屋分配下来后,该房子便由李先生的儿子小李装修并居住。 2005年8月13日,李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这套房屋所有房款及配套费用由李先生全部出资,房产证办在他名下,如办不成,王女士自愿按总房款升值后市场价双倍赔偿李先生。 “协议签了,但她将房产证办在了她女儿孙某名下。”李先生称,2008年王女士的女儿孙某还通过法律途径,逼着小李搬出,随后将房子以14万元的价格出售。 李先生和儿子遂将王女士和孙某告到法院,要求判令其按协议书中房款升值后价值的双倍赔偿50万元、装修费用1万元、房屋配套设施费用1万元。 “赖账”面临双倍赔偿 开庭时,王女士及其女儿孙某提供 “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涉案房屋集资款系其自己出资。 对此协议书,李先生不予认可。小李承认该纸张上父亲的名字3个字及指印系自己替父亲所为,但对协议也不予认可。 管城区法院认为,双方曾就争议房屋的房款来源、房产证的办理及违约事宜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但王女士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后又通过诉讼取得房屋并予以变卖,实属违约,应当依据孙某卖出价14万元的双倍予以赔偿。 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女士、孙某赔偿李先生28万元。线索提供 晓艳 张娜 王女士约定将单位建的集资房转给李先生,但房子建好后,却将房产证办在自己女儿的名下…… 记者 鲁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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