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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出资借女婿名义买房 小两口一离婚,房子算谁的? 72岁的马老太做梦也没想到,到她这个年纪,女婿要把她赶出家门,还说她住的房子是他的,都离婚了,自己不再是马老太的女婿了。 这话说得马老太十分伤心:“真没想到,这么多年,他竟说出这么无情的话来。”记者 鲁燕 七旬老太买房用的女婿名 马老太的爱人何先生1987年因病去世,生前没有留下住房。 她没有工作也没有住房,就长期和子女一起居住。 2001年11月,马老太女婿楼先生所在的纺织公司内部职工集资建房,楼先生和妻子商量后,决定让马老太借用自己的名义买一套房子,房款由马老太全额支付,待房屋符合产权过户条件时,楼先生帮马老太办理过户手续。 “当时我很高兴,觉得孩子们是替我考虑,让我有套房子养老,尤其是女婿,我觉得他对我特别好。”马老太欣然同意了这个建议。 随后,马老太取出7.6万余元购买了位于棉纺西路某小区的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楼先生名下,但所有与房屋有关的原件均由马老太持有。与此同时,楼先生也购买了同楼同单元的一套住房。 2003年3月,房屋建成交付,花钱装修了一下,马老太高高兴兴地住了进去。 两口离婚,女婿要赶前岳母走 刚在新房住了一年,楼先生两口便产生了感情危机,准备协议离婚。 “那阵子我天天往他们家跑,都是40多岁的人了,结婚也十几年了,好端端地干吗非要离婚呢?” 然而,2004年5月,二人还是在民政局协议离了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马老太所住房屋的产权归楼先生所有。 此时,双方对马老太住的房子还没有产生争议,2006年,她又为房子交纳了1400余元的维修基金。 2007年1月,马老太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填发,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楼先生。之后不久,楼先生就开始找马老太,以其侵犯自己的所有权为由不断要求这位曾经的“丈母娘”搬出房屋。 “当时我还怀疑自己听错了,我一把年纪了,他把我赶出家门,让我怎么生活啊!”马老太觉得自己很委屈。 证据齐全,老太保住了房子 经不住女婿三番五次来找,马老太将女婿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该套房屋归自己所有。 马老太向法院提交了一组证据,包括房屋买卖协议、纺织公司出具的房屋收款凭证、房屋产权证书、其交纳的水电费、暖气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的发票及维修基金缴存凭证,证明房子是自己买的,而且她还有证人。 楼先生则辩称,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产证上写着他的名字,是他交旧房集资建的新房,且在离婚时,他和前妻已就房屋的权属达成协议,房屋应归他所有。 “这些证件都是离婚后我前妻从家里面拿走的,我也是打官司时才发现,我都快50岁的人了,用得着撒谎吗?”楼先生显得理直气壮。 法院审理认为,马老太实际持有房屋的住房缴款通知单及收款凭证原件,结合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该套房屋的购房款系由其交纳。楼先生虽称房屋是自己购买,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马老太请求确认房屋归她所有,于法有据。 另外,马老太从2003年起至今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并实际交纳了各项费用。 法院一审判决:位于棉纺西路某小区的那套房屋归马老太所有。 线索提供 王新 若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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