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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家庭计征个税应该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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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家庭计征个税应该一试

□徐冰(北京)

“我国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这是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近日发表的观点。此观点立即就引发了不小争议。争议的焦点则是:究竟是不可行还是根本就不去试一下。

坦率而言,刘尚希副所长的观点没有一点新意。在几次涉及个税调整的时候,个税究竟是按照家庭为单位来征收,还是按照人头来征收,都无一例外地引发剧烈争论,每次争议也都是不了了之。因此,个税究竟是按照家庭来征还是按照人头来征,并不是一个什么值得多次争议的问题,而是一个究竟是否愿意尝试的问题。

个税按照人头来计征有其简单、便捷的优点;而如果按照家庭为单位来计征,看上去的确很麻烦。按照刘尚希副所长的观点,“在我国,最复杂的是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这就出现了‘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大量跨越时空的家庭结构。在这种情况下,让家庭来申报其应税所得,会使成本高到难以实施的地步”。

从逻辑上似乎很有道理。假如再考虑到其他专家的观点,个税只占我国财政收入的7%,且各地没有信息联网,是否值得付出如此巨大的成本来进行个税计征方式的改革,的确需要权衡。

做任何事情都要考虑成本,这是人性和经济规律使然。更为通俗一点,则是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只有收益大于并且大到值得付出成本,事情才会有动力去推动。显然,个税究竟按家庭还是按人头来计征,以及按家庭计征不可行的观点,就是这种成本收益比较的结果。

但是,有一个问题必须要提出:既然按家庭计征不可行,而在当前简单、便捷的按人头计征的方式下,个税也只占财政收入的7%,那么还有无必要如此强调个税的宏大意义?

这样说显然有人会不同意,他们会拿出诸如个税调整收入分配这类的重大社会意义来强调个税的地位和作用。我承认,在理论上这样的观点是很有道理的,可问题是,我们当前的个税,真的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当前这样简单、便捷的个税计征体制,真的做到了应征必征?如果我们真的能够实事求是地看问题,我们必须承认,当前个税征收的实际情况是,对于那些依靠工薪收入的人来说,个税完全做到了应征必征;而对那些依靠财产性以及各种补贴收入的人来说,个税几乎无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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