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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避嫌疑是“依法处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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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避嫌疑是“依法处理”的关键

□郭兵(公务员)

8月10日晚发生在江苏靖江市虹兴社区的“公务员持刀砍人”事件有了最新进展:靖江市公安局13日凌晨回复媒体称,涉事嫌疑人陆剑波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伤者臧红梅和多名目击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发当晚,陆剑波持刀砍人时,曾边砍边喊“公安局是我们家开的”。(新闻见8月13日《新京报》)

身为靖江市公安局副政委陆胜民之子的陆剑波,事发时是否曾叫嚣“公安局是我们家开的”,这还要看警方的最终调查,但可以肯定的是,其类似于此的嚣张心态,在此事件中已暴露无遗:随车携带着管制刀具,不问青红皂白就恶意伤人,甚至在对方作为一个弱女子已经倒地的情况下仍连续追砍,每一个看过视频的人都不免对这种“嚣张”气愤不已。

事实上,对陆剑波这种“公安局是我们家开的”嚣张心态,当地警方也似乎正在努力做着某种“呼应”:在警方的通报中,引发血案的起因不过是“琐事”,连续砍人的恶行也成了“戳伤”,一桩明显的“故意伤人案”,似乎正在向寻常的打架斗殴事件悄悄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在本案中,当事人陆剑波与公安局副政委陆胜民是父子关系,而陆胜民与具体办案的城东派出所是上下级关系,且陆胜民负责的是全市公安系统的财务、办公、后勤等工作,这极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理应启动回避制度。

目前,尽管靖江警方一再强调“将依法处理”,可舆论依然质疑不断,问题就在这里。在此情况下,只有严格按照《警察法》的上述规定,将该案交由异地警方进行调查,才能消除公众的不信任疑虑,同时也避免了本地执法人员可能面临的情法抉择,最终给事件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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