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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可缓交5项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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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可缓交5项社保费
缴费费率、缴费基数也可适当降低

困难企业可缓交5项社保费

缴费费率、缴费基数也可适当降低

□记者 辛晓青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年底前可缓交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5项社保缴费,并适度降低社保缴费费率。

按照省政府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针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执行社会保险优惠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在今年12月31日前,可以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困难企业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降幅不低于30%。具体降幅、执行期限由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我省还将针对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人均工资低于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此外,为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2012年12月31日前,统筹地区在保证当地失业保险金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出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低于上年度本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50%,不高于上年度本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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