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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仅罚前三名有悖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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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仅罚前三名有悖法治精神

□禾刀(武汉)

从10月23日起,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在路口内随意穿行、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等交通违法情形,将被依法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缴罚款者,交警将采取多种手段,百分之百进行深入教育。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武瑞琪表示,此次活动中,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要处罚前三名;在小路口,对于闯红灯的行人,将全部处以50元以下罚款。(10月25日《法制日报》)

行人群体性闯红灯现象之所以一再难以遏制,在于违法人数众多,执法成本过高。正是因这一马路顽疾,石家庄市改变执法思路,对大路口的行人群体性闯红灯前三名施以处罚,相较而言可操作性更强,也可能以执法现实来讲,对大路口的行人群体性闯红灯现象形成一定的“震慑”。不过,这样“擒首”式处罚真就是践行法治精神吗?

众所周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国矢志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只要闯了红灯就是违反了交通法规,这是基本事实,不容否认。倘若只处罚前三名,而对其他违法者不予处罚,这显然有悖“违法必究”原则。不错,行人群体性闯红灯的根子在于“从众心理”,更深层次原因则是当事人觉得自己只是众多违法者之一,法不责众,自己不太可能遭到任何处罚。现实执法中无法做到“违者必究”的短板困境,导致原本只是有些侥幸的心理,久而久之成长为具有适用“价值”的马路“哲学”。

回过头来再看石家庄市“处罚前三名”的举措。虽然此举从数量上大大压缩了处罚范围,降低了处罚难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会面临对“前三名”难以认定的瓶颈。再者,对大路口行人的群体性闯红灯只罚前三名,而对小路口闯红灯的行人则一个不漏地全予处罚,仅仅在一座城市,法律便出现如此悬殊的泾渭之别。就算这样的差别化处罚措施确实得到了落实,但因对法律这样选择性地处罚,不可能真正提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严肃性。如果法律的尊严无法得到“质”的提升,那么一旦活动结束,行人群体性闯红灯现象很难说不会反复。如此看来,这种“处罚前三名”之举,又难脱运动式执法嫌疑。

毫无疑问,行人群体性闯红灯现象确实与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建设格格不入,但能否有效遏制这一现象,显然不能寄望于搞一两次规模宏大的活动,便可收到立竿见影的高效。归根结底,行人闯红灯现象是交通文明建设问题,而构建更加健康的交通文明,离不开科学和人性化的交通设施,同时还需要站在“一盘棋”的更高角度,扎扎实实地推进。比如既严管行人交通违法问题,同时也要严查无视交通规则的特权车、商家滥占通道等不文明现象,一步步地夯实交通文明建设成果。倘若总有人可以因为权力、关系等逃避交通法规的问责,在一个千疮百孔的法律践行生态中,交通文明建设又怎不踯躅不前呢?

不必苛求交通文明建设旦夕之间便实现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法律的公平公正践行问题上下足功夫,交通文明建设才可能在不断巩固中逐步推进,公众自觉守法意识才可能不断提高,法律和公德才可能并驾齐驱,生发出更为强大的约束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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