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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窗查酒驾”可立法避免
红会“去行政化”需要智慧和勇气
“自酿米酒”不如公务接待禁酒
“全额罚息”披着霸王条款的马甲
中国青年报:
别等极端事件发生后才故作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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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窗查酒驾”可立法避免

近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起草,综合众多业内意见的《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醉驾入刑一年来出现的问题提出方案,已送交公安部、最高法研究。专家们认为,碰到司机耍赖,锁上车门拒绝接受检测,警方可破拆车窗,强制驾驶人下车接受酒精含量检测。

(10月29日《北京晨报》)

“破窗查酒驾”是否可行,其实早就不是一个新话题了。今年5月份深圳交警的一次破窗检查,就曾引起社会广泛热议。而每次争议时,舆论都可谓弹赞分明:支持者高呼,酒驾猛于虎,车祸猛于虎,严查符合现实,顺应民意,砸得好;反对者则忧虑,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砸窗,是否有罪推定?是否侵犯私产?是否超越公权边界涉嫌暴力执法?况且,砸窗时伤到人怎么办?砸车后测出对方没有酒驾又如何解释?

如何让民众达成共识,似乎成了横在“破窗查酒驾”入法前一道不易逾越的坎。针对这一难题,笔者的意见是,与其在“砸与不砸”上困惑纠结,为何不换个思路,想办法从源头上彻底回避这个问题呢?

比如,可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警方检查酒驾过程中,凡遇到恶意拒检、驾车逃逸或造假欺骗等行为,皆按醉驾上限处置。这样做一方面是有道理的,拒检、逃逸等行为本来就是对抗执法,需承担一定的责任,更何况其所对抗的酒驾检查,具有特殊的“时效性”,拖延时间就等于在毁灭证据。

另一方面,这样的规定在执行中将很有效。无论是躲在车内不出、拼命喝水稀释,还是先逃逸再自首,所有的耍赖行为,其最终目的不过是为逃避或减轻处罚,一旦司法解释对这些耍赖行为镇以“上限处置”,这等于说刻意逃避必然是最坏的结果,如此,谁还会不配合检查呢?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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