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关注的被告人魏善民等生产销售“地沟油”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并公开宣判,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20万元。本案其他5名被告人也被判刑。
南和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聚银(在逃)、陈步高、刘计林5人合伙投资,于2011年4月与邢台宏瑞达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开始生产食用油。2011年4月至6月期间,由陈步高和郑双廷、魏善民联系,非法从河北、山东等地购进鸡汤油或饲料用动物毛油后,对这些劣质动物油脂进行加工,生产“鸡色拉油”约240吨。在201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武红林、武超飞、白建立共销售“鸡色拉油”238.6吨,销售总金额205万多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南和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红林、武超飞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作证罪对被告人白建立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伪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房鲁朋、李秀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