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 客车掉下台电机砸伤轿车里的司机 交警:意外事故,双方不担事故责任 法院:客车一方负赔偿责任,赔21万元 □记者 鲁燕 34岁的朱女士做梦也不会想到,她正常开车,对面一辆大客车上掉下的物品竟把她给砸伤了。 交警部门认定,这属意外事故,大客车和小轿车司机都不负事故责任。 然而,法院判定客车一方赔偿朱女士交强险21万元。这是为什么? 客车掉下的电机砸伤轿车司机 去年底的一个下午,朱女士开车从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 这时,一辆大客车从对面开过来,双方相向而行。 突然,从大客车上掉下来一件“大块头”,正好砸在了朱女士的车上。物体重量加上自身速度,导致朱女士的车前挡风玻璃破碎,朱女士的头部也受伤。 朱女士随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眼眶多发骨折并眼球挫伤、脑挫伤、前颅底凹骨骨折。 医院对朱女士进行了左眼眶骨折修补、眼球摘除及义眼座植手术。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查证,大客车上掉下来的“大块头”是空调散热器的外罩和电机,年久脱落,大客车司机徐新驾驶的是郑州一家运输公司车辆,事发时也是在正常运输途中。 由此,交警部门认定,她和大客车司机都没责任,属意外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判客车所属公司赔偿21万元 交警部门认定此事双方都不负事故责任,那该找谁索赔损失呢? 朱女士认为自己的轿车和自己的伤不该白遭罪, 散热器的外罩又不是天外来物,总会有主的。 于是,她将大客车的所有者郑州某运输公司及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至惠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为意外事故,但是该运输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的安全使用负有维修、管理义务,而其疏于履行该义务,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赔偿朱女士各种损失21万元。 <<<说法 意外伤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都要担责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此外,他还表示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确定肇事双方责任比例的重要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阐明的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存在的过错和应承担何种责任,而不问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当事人应否赔偿以及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线索提供 维佳 王帅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