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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把替考“公害”视为“家丑”
重奖举报人,更要保护他们的安全
媒体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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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把替考“公害”视为“家丑”

□欧阳崧(媒体人)

替考会损害很多考生的利益,因此在招考过程中,查处替考不能仅仅靠“举报”,而应将其视为保证公平的重要工作,在招考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同时,监管部门理应将替考行为视为“公害”,查处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近日记者接到举报称,今年1月20日举行的阜阳市农村信用社招考中存在多起替考现象。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阜阳信用社招考中的替考现象近年来屡禁不止。阜阳市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称:“我们已经取消(他们的资格)了,不就结束了吗?家丑最好不要外扬。”

(5月2日《中国青年报》)

据媒体报道,此次被查实的替考人员均已通过面试,“成功”入围,倘若没有举报,他们可能已经是该信用社的员工。在该信用社相关负责人看来,此次替考只是招考“小插曲”,哪怕替考人员已经查实,出于多方因素考量,他们不能进行必要的通报公示。  该信用社将替考视为“家丑”,还拿出冠冕堂皇的理由——“我们是做服务的,只能保证公平公正(其余的我们管不了)。”然而,既然是保证“公平公正”,为何就不能通报公示呢?无意去揣测该信用社的动机,但由此可以看到,其将“公害”视为“家丑”,这简直就是对公正公平的亵渎。

整个替考调查过程存在很多漏洞,替考者如何躲过层层“把关”成功“入围”,中途就没有进行身份核实?被查出的有4个,未被查出的还有多少?内部人员的子女替考,系统内部人员有没有牵涉其中?凡此种种,是否存在内部人员的介入和参与,理应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这才是维护公正公平应有的举动。

显然,当公开招考进入公众视野,替考就不可能只是“家丑”。信用社不是信用社系统内部员工的“家”,公开招考就理应公平公正;出现“违规”就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处罚,不能视为“家丑”予以偏袒。

替考会损害很多考生的利益,因此在招考过程中,查处替考不能仅仅靠“举报”,而应将其视为保证公平的重要工作,在招考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同时,监管部门理应将替考行为视为“公害”,查处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只有不偏袒,才能“正本清源”,保证公开招考的公平公正,还社会清新考风。

公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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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422 2013-05-03 00:00:00 五 岂能把替考“公害”视为“家丑”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