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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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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应成司法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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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应成司法常态

□陈广江(山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指出,我们必须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新闻见今日A16版)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完全杜绝冤假错案永远是理想状态,现实没有可能性,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皆是如此。因此,司法机关只能尽一切努力去无限接近公平正义,而达不到绝对的公平正义。正如沈德咏所指出,既要充分认识到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及现实可能性,又要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辩护律师的作用、科技的力量、社会各界的支持、党的领导等,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

防范冤假错案,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必须坚守独立审判、依法审判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底线。事实证明,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大量冤假错案就是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根本不存在“错放”,通过完备的程序制度得出的审判结果就是“正确”的审判,这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

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合法有效的证据,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有十恶不赦的罪行也不能定罪。这样的情形常常出现在香港电影中:所有人都知道某个人犯下了累累罪行,但法院没有充分的证据就是判不了,观众也跟着着急,甚至怀疑司法是否公正。事实上,这正是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根除了“有罪推定”这一冤假错案罪魁祸首的思想。

冤枉了好人,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不仅“天塌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将会荡然无存,更无法给人民一个交代。但是“不放过一个坏人”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却有很大困难,行政干扰、社会民意、司法作风、法官政绩考核等都可能成为现实障碍。可以说,没有完备的程序制度,司法机关就不能给“坏人”定罪,这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必要代价,也是现代司法固有局限。

做不到“不放过一个坏人”,但可以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错放”无法避免,但可以避免“错判”。总之,“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应成司法常态、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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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68 2013-05-07 00:00:00 二 “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应成司法常态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