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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自卖狗能否终结恶犬伤人

□杨兴东(媒体人)

由农业部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制定的我国犬类的繁殖标准将在近期出台。标准出台以后,行业协会将对从事犬类繁殖的商业机构进行监管,只有符合资质的才能进行狗的繁殖,私人繁殖狗进行买卖将不再允许。(7月30日《扬州晚报》)

大型犬伤人的新闻,近期一直出现。围绕各类大型犬伤人事件,狗主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应该如何管理犬类,始终存在于舆论场中。涵盖“禁止私人繁殖狗买卖”的犬类繁殖标准的出台,代表着相关机构欲从源头上规范犬类交易,从而规避养犬风险的努力。

但养犬问题,究其本质仍是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仅仅认定养犬的资格、规范犬类交易,还不足解决所有的相关问题。相关机构必须从部分民众养犬规范意识不高的现实出发,注重在推行新规之时,辅之以必要的配套措施。比如强调出门遛狗必须给狗上链条,比如可以仿效国外的做法,对养狗人进行专业训练,让狗主人熟悉狗的肢体语言等。

狗是人类的朋友,养狗也是爱狗人士的权利。但权利如果不加以约束,泛滥成灾后必定危及权利自身。相关机构出台“禁止私人繁殖狗买卖”的规定,从情感上或许让一些爱狗人士难以接受。但这正是在制度框架内,对居民养狗权利的保护。因为唯有加强监管,“恐狗一族”才可能给予居民养狗一定的信任,从而避免陷入一些地方犬类治理的困局:用盲目捕杀来代替监管。

康德说:“我唯一敬畏的就是头顶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所以,在即将出台的行业规范之外,居民自身也应树立“心中的道德律”并反求诸已:每一次遛狗不戴狗链的时候,每一次放任狗外出的时候,这样的行为会蕴含哪些风险?“女童被藏獒咬死”等极端犬类伤人案例,已一再敲打着我们脆弱的神经,爱狗人士当从这些极端案例中,学会如何科学地养狗。当关于养狗的完善监管与心中的“道德律”真正建立起来时,公共场所一只狗的欢快奔跑,才能给所有人带来乐趣而非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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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903 2013-07-31 00:00:00 三 公民声音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