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中原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严防“地王”不能止于隔空喊话
副局长造谣被刑拘的多重警示
景区降价别再是“真实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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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造谣被刑拘的多重警示

■个论

2011年1月,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罗某,与当地一家渔馆经营业主有点过节,在网上以一个“荣家湾拾破烂的人”的马甲,向社会散布这家渔馆“使用潲水油”的谣言。此帖一发,一些媒体纷纷转载,使渔馆的名誉扫地,生意也一落千丈。这起网络谣言事发后,该渔馆就向属地派出所报案,但由于派出所网侦技术薄弱,此案一直没有侦破。2013年9月以来,岳阳市公安局终将“网络黑手”罗某锁定。(9月27日《京华时报》)

现行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既包括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包括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的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罗某虽然身为住建局副局长,但涉嫌造谣,并导致渔馆损失惨重,且在技术监督部门以正视听之后仍不罢休,继续散布谣言,甚至称技术监督局被收买,如此行为确属涉嫌违法,被刑拘,并不冤枉。

无论是秦火火,还是罗某,只要违法就应该被惩处,如此方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平民造谣被拘,而官员造谣却安然无恙,显然就瓦解了法律公平,也会透支公民的法律信仰。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毋庸讳言,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呵护公民的法治信仰,就需要不折不扣地捍卫法律公平。

在一些地方,存在“法不加于尊”的潜规则。一些官员违法乱纪了,并未受到应有的惩处,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或者象征性地罚酒三杯。古语说“变民风易,变士风难;变士风易,变仕风难;仕风变,天下治矣”。法律的尊严在于,不能因为你是官员,就投降或弯曲;也不因你有背景,就大事化小。罗某被刑拘,对那些张牙舞爪的官员应该是一个教训。

不过,耐人寻味的是,不少网友在为罗某被刑拘叫好的同时,也有人为罗某“鸣不平”。这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认为相关部门是小题大做,大问“难道这都入刑?”其实,仔细审量罗某的行为,入刑并不算冤;二是认为该渔馆必有后台,或者背景一定超过罗某。且不说该渔馆有没有背景,即便有背景,但罗某造谣在先,也确实涉嫌违法,岂可相提并论?此外,有网友调侃,副局长难道还没点高端点的整人法?如此心态,颇堪玩味。

不管是谁,只要违法就应该被追究,这一点应该毫无疑问。当然,在当前打击谣言的热潮中,应防止矫枉过正,更应该防止歪嘴和尚念歪经。“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就出现对执法过程中存在个别偏失现象的质疑。最高法有关人士9月26日表示,最高法已经对地方法院进行指导,将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此举颇为及时,正如业内人士所称,司法解释出台后,实践中发现有“歪嘴和尚念歪经”的问题;为防止极个别的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利用这一司法解释实施打击报复,要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严格执法,加强监督。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但愿每个人都信仰法律,但愿法律始终一视同仁。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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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626 2013-09-28 00:00:00 六 副局长造谣被刑拘的多重警示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