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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创业板IPO门槛 还缺点什么? IPO公司只需要“最近一年盈利”即可上市,而且对盈利指标也未作出具体规定,这样的门槛设置可以说是“A股史上最低门槛”了。而这种“最低门槛”设置显然极大地方便了IPO公司的上市,让更多的企业加入到创业板中来。因此,这种“最低门槛”设置充分体现了中国股市为融资服务的宗旨,这是中国股市重视融资功能的一种体现。 不过,从投资者角度来说,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将会因此而增大。 有一种观点认为,创业板在大幅降低上市门槛的情况下,IPO公司包装上市的现象会减少。与此相对应的就是欺诈上市行为会减少,新股“变脸”现象会减少。从理论上来说,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毕竟创业板上市门槛大幅降低,IPO公司无须将自己伪造成高新企业了,也无须将业绩拔高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上市了。如此一来,IPO公司自然也就没必要造假。 但上述说法在现实中显然站不住脚。因为对于IPO公司来说,虽然在创业板上市门槛大幅下降的情况下,无须造假也符合上市条件,但这些公司为了能够顺利通过发审会,更为了能够在IPO过程中争取到最高发行价格,达到最大化融资的目的,包括保荐机构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保荐承销收入,以及PE们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所有这些因素决定了IPO公司造假的动力依然存在。 并且由于只需要“最近一年盈利”就可以满足上市条件,这反倒让IPO公司的造假变得更加简单,甚至容易许多。更何况在证监会发审委对IPO公司审核时,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而是由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如此一来,IPO公司的造假反倒变得更加简单。虽然说新的IPO制度强调“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问题是,目前的股市制度并不能有效地保证发行人必须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可能难以实现。 也正因如此,创业板IPO制度取消对IPO公司盈利持续增长的要求,将上市门槛降为“最近一年盈利”,这反倒有可能让IPO公司业绩“变脸”成为一种常态,甚至助涨IPO公司造假上市的做法。 让投资者更加担心的是,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问题上,创业板IPO制度又明显存在不足。比如“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之第五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对于成功实施欺诈上市的公司,如何查处却缺少明确的规定。 又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还可以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这其中明显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果盈利预测明显是虚假陈述呢?二是如果上市当年上市公司业绩较前一年大幅“变脸”又该如何处理呢?这两方面的问题同样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正是基于创业板IPO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因此,创业板对欺诈上市的查处有必要加大力度。根据“新国九条”精神,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这一点尤其需要落实在创业板公司的身上,决不能姑息养奸,并且在对欺诈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时要切实注意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不仅如此,对于业绩变脸公司的查处力度也要加大。不论是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一定比例的,还是上市当年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的,都视为业绩变脸行为。比如规定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70%的,或是上市当年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30%以上的,或者是上市前三年业绩累计下降幅度达到30%以上的,除参照第五十六条规定,“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之外,还应由监管部门进行是否涉嫌欺诈上市的重点调查,以防止这种业绩变脸系上市公司造假上市所为。 皮海洲(独立财经评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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